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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區南苑鄉政府在強拆違建時,沒有提前公告,沒有告知當事人具體時間,且未通知其到場,拆除過程違反相關規定。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南苑鄉政府的強拆違法。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租地蓋違建被政府強拆
  2001年8月4日,樊先生、程女士租下一塊地。同年,兩人分別在該處蓋了房。
  2011年4月1日,丰台區南苑鄉政府檢查時發現,樊先生建設的兩處總面積4000多平米的房屋沒有規劃審批手續。4月15日,南苑鄉政府對樊先生進行了詢問調查。
  2011年4月23日,南苑鄉政府作出兩份《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樊先生於5月8日18時前自行拆除並接受複查。但樊先生未執行。8月16日,南苑鄉政府向樊先生髮出兩份《拆除決定書》,責令其於8月21日24時前拆除違建,並自行清理存放於該建築物內的財物,逾期不拆除,南苑鄉政府將依法予以拆除。之後,樊先生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建。
  2011年8月26日,南苑鄉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當事人不知情財產受損
  樊先生隨後向丰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說,2011年8月26日上午,南苑鄉政府在沒有下發強制拆除通知書及催告書,也沒有通知他到現場的情況下,就強拆了他的房子,拆除過程中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另外,南苑鄉政府還拆除了《拆除決定書》中沒有涉及的房屋。他認為,南苑鄉政府的強拆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確認南苑鄉政府的涉案強拆行為違法。
  >>法條鏈接
  根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17條,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製作財物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應當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
  法院判決政府強拆違法
  丰台法院審理後認為,南苑鄉政府作出的《拆除決定書》中沒有明確告知強制拆除的具體時間。對於2011年8月26日的強制拆除行為,南苑鄉政府也沒有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在拆除過程中,南苑鄉政府未製作財物清單,亦未對強制拆除過程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以上均違反了《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對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相關要求,應認定為程序違法。
  2014年6月10日,丰台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南苑鄉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樊先生主張南苑鄉政府還拆除了《拆除決定書》中未涉及的房屋,證據不足。其所稱財產損失及賠償問題,可以另案解決。
  一審判決後,南苑鄉政府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樊先生的訴訟請求。
  南苑鄉政府稱,具體實施拆除行為的主體是丰台區南苑鄉分中寺村村委會而非南苑鄉政府。在實施拆除行為時,不存在沒有明確告知強制拆除具體時間。南苑鄉政府依法進行公告後,村委會進行的強制拆除行為合法有效。
  市二中院認為,南苑鄉政府的上訴意見,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南苑鄉政府強拆違建被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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